一、本辦法適用本校範圍內(nei) 涉及輻射的工作場。本辦法中的實驗室均指涉及輻射的實驗室。
二、涉及輻射的工作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退役的,或實驗室內(nei) 放射性裝置退役,轉讓、調撥的,有關(guan) 單位應及時向學院辦公室提交項目的輻射防護設施資料,以便對項目進行論證、審核以及備案。
三、使用實驗室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yan) 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沒有參加湖北省環保局輻射安全培訓和取得輻射安全資格證的人員嚴(yan) 禁操作。
四、非本實驗室工作人員未經本實驗室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許可,不準隨意進入實驗室或動用實驗室內(nei) 的實驗設備。
五、做放射性實驗時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個(ge) 人劑量計,並定期接受個(ge) 人劑量監測。
六、實驗進行和設備運轉期間,嚴(yan) 禁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崗位。
七、除實驗需要外,任何人不準在實驗室使用明火,嚴(yan) 禁在實驗室蒸煮食品、飲食、吸煙。實驗完畢必須洗淨雙手。
八、嚴(yan) 格執行國家防汙染法規,在進行放射性實驗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並要有本實驗室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在場監護,否則不得進行實驗。汙染物(指含重金屬、有機毒素、放射性、病毒、細菌等汙水,汙物及實驗用動物屍體(ti) )和實驗所產(chan) 生的廢品不得隨意排放和拋棄,必須用專(zhuan) 用的垃圾箱封存,按要求定期送危廢品管理部門處理。
九、嚴(yan) 格執行學校和學院危險品管理規定。危險品保管、領用必須專(zhuan) 人負責,嚴(yan) 禁亂(luan) 丟(diu) 亂(luan) 放。要設立危險品登記本,並記錄清楚。
十、要經常對電源、氣源、火源、放射源和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或報告業(ye) 務部門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實驗室一切電氣設施的安裝、拆除和維修,必須由專(zhuan) 業(ye) 人員負責施工,嚴(yan) 禁亂(luan) 拉、亂(luan) 接電源。
十二、下班前必須切斷電、水、氣源,關(guan) 窗、鎖門,做到人離設備關(guan) 機;屬需要連續用電的設備須報告學院辦公室批準,並加強檢查。
十三、違反本辦法者,即使未造成損失,學院也將予以批評教育或責成公開檢討;已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有關(guan) 人員的責任,分別給予賠款、行政處分直至交由有關(guan) 部門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