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要求,加強黨(dang) 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規範學院策行為(wei) ,防範決(jue) 策風險,根據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教育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jue) 策製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和《星空体育网站入口官网黨(dang) 政領導班子落實“三重一大”製度實施辦法》(校黨(dang) 發〔2008〕6號)精神,結合學院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院貫徹落實重大決(jue)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決(jue) 策製度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集體(ti) 研究決(jue) 定。凡學院“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院黨(dang) 委領導班子集體(ti) 研究決(jue) 定。
(二)堅持依法依規決(jue) 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有關(guan) 政策,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jue) 策程序,全麵落實群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的程序要求,確保決(jue) 策製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三)堅持科學民主決(jue) 策。嚴(yan) 格執行民主集中製,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防止個(ge) 人或少數人專(zhuan) 斷。
第三條 學院黨(dang) 委會(hui) 和黨(dang) 政聯席擴大會(hui) 是學院“三重一大”集體(ti) 決(jue) 策機構。依據有關(guan) 規定,需要提交學院黨(dang) 政聯席擴大會(hui) 決(jue) 策的事項,必須召開學院黨(dang) 委會(hui) 討論決(jue) 定。
第二章 決(jue) 策範圍
第四條 重大決(jue) 策事項,是指事關(guan) 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jue) 定的重大措施;
(二)黨(dang) 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三)學院發展、專(zhuan) 業(ye) 建設、學科與(yu) 人才隊伍建設及國際交流合作等規劃以及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四)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製定與(yu) 調整;
(五)學院教學、科研、校企合作、社會(hui) 服務、學生管理、學位管理、財務與(yu) 資產(chan) 管理、對外交流等方麵的重要事項;
(六)重要規章製度的製定、修訂和廢除;
(七)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內(nei) 部組織機構設置和重要調整;
(八)學院招生、學生就業(ye) 、實習(xi) 實訓和規範辦學行為(wei) 的重要事項;
(九)教職工職稱評審、職級晉升、年終分配及福利待遇、獎懲,以及關(guan) 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十)學院重要資產(chan) 處置與(yu) 對外使用、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十一)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三)其他重大決(jue) 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院內(nei) 部組織機構係級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教職工的組織處理和黨(dang) 紀政紀處分;
(二)學院重要崗位的人事確定和調整;
(三)後備幹部的推薦、管理和培養(yang) ;
(四)各級黨(dang) 代會(hui) 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五)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chan) 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
(二)國內(nei) 國(境)外教育交流與(yu) 合作(含境外辦學)重要項目;
(三)重大社會(hui) 服務、合資合作項目;
(四)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mai) 服務,以及大宗設備報廢;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dang) 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學院年度預算內(nei) 單項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追加的項目經費預算和單項的大額支出;
(三)重大捐贈;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jue) 策程序和規則
第八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黨(dang) 委集體(ti) 決(jue) 策前,應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進行深入細致的調研、征求意見、可行性研究、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麵的意見。
(一)選拔任免學係(中心)及教工黨(dang) 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照職位條件,擬定相關(guan) 領導幹部聘任草案,並將材料及時報送學校相關(guan) 部門備案。
(二)與(yu) 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guan) 的事項,應廣泛聽取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zhuan) 家評估論證以及技術、政策法律谘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四)會(hui) 議決(jue) 定的事項應按照學院黨(dang) 委會(hui) 議事規則提出,議題應經學院主要負責人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hui) 議研究決(jue) 策。
第九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hui) 議形式集體(ti) 研究決(jue) 策,不得以傳(chuan) 閱會(hui) 簽或個(ge) 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hui) 議決(jue) 定。會(hui) 議應嚴(yan) 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得臨(lin) 時動議,防止由個(ge) 人或少數人臨(lin) 時決(jue) 定重大事項。特殊情況下由個(ge) 人或少數人臨(lin) 時決(jue) 定的,決(jue) 定人應對決(jue) 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集體(ti) 決(jue) 策議事規則應嚴(yan) 格按照《機械工程學院黨(dang) 委委員會(hui) 會(hui) 議議事規則》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參與(yu) “三重一大”事項決(jue) 策的個(ge) 人對集體(ti) 決(jue) 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討論過程。
第十二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ti) 研究決(jue) 策後,由院領導按分工和職責牽頭組織實施,有關(guan) 執行情況要及時向學院黨(dang) 委報告。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決(jue) 策內(nei) 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jue) 策程序,經再次決(jue) 策後,按新的決(jue) 策執行。
第十三條 學院“三重一大”事項的決(jue) 策、執行情況,除涉密事項外,應當作為(wei) 黨(dang) 務公開或院務公開的內(nei) 容,在相應範圍內(nei) 予以公開,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四章 保障機製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三重一大”決(jue) 策報告製度和督查製度。學院黨(dang) 委將“三重一大”決(jue) 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為(wei) 民主生活會(hui) 和領導班子及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nei) 容。學院分管紀檢工作的黨(dang) 委副書(shu) 記和紀檢委員應依據職責對決(jue) 策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三重一大”決(jue) 策責任追究製度。凡屬下列情況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jue) 策製度的;
(二)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ti) 決(jue) 定的;
(三)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ti) 討論而個(ge) 人決(jue) 策、事後又不通報的;
(四)未提供全麵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jue) 策失誤的;
(五)執行決(jue) 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損失和嚴(yan) 重後果的;
(六)其他因違反有關(guan) 規定而造成失誤的。參與(yu) 決(jue) 策的與(yu) 會(hui) 人員表決(jue) 時曾表明異議並在會(hui) 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於(yu) 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院黨(dang) 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